0078 答辩-《小人物阿云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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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请求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,依法撤销XX年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。

    事实理由:一、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认准案件实质属性,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程序,有悖于事实真相,错误判决。本案实质上是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,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,首先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对争执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。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所持有的宅基使用证与其实际应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符,一审法院对此不进行深入调查,不顾我们对被上诉人的宅基使用证的合法性所提出的异议,有意偏袒被上诉人,致使上诉人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失。

    二、本案一审判决回避问题实质,判决书前后矛盾。本案的焦点是一口井,一审法院是按“宅基侵权”受理,就是说这一口井侵犯了被上诉人的“合法权益”,而一审判决却把这一口井确认为公共用井,可又不能在上面建公用水塔,显然自相矛盾,难圆其说。

    综上,1974年至今我们一直使用这口井,而被上诉人仅凭一纸误证于XX年X月主张其“权益”,实属荒谬。

    故此,恳请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,依法判决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老弟,对方上诉了。”拨通陈铭的电话,阿云说。

    “想上诉就让他们上诉去。现在还是那个人多欺负人少的时代吗?现在是法制社会啊!”电话里传来陈铭的声音。

    “我把对方的上诉书传给你,你把答辩书写写。”

    “好!”陈铭说。

    大约半个小时后,“嘀”手机里传来了答辩书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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